基于专利申请文件法律属性的思考
摘要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直接影响到专利授权后的实际价值,基于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需要在原始申请文件的处理过程中把握两个基准原则,一是权利要求的概括处理能力,一是权利要求用语的严谨准确表达。
关键词法律属性保护范围权利稳定性概括处理严谨准确众所周知,专利申请文件兼具技术、法律双重属性。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在该申请的提出、审查和专利权存续期间等各阶段均离不开“保护范围”这个概念。
在申请阶段,申请人请求被授予如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保护范围”;在审查阶段,审查员审查该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保护范围”是否具备授权条件;在专利权存续期间,专利权人享有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保护范围”的专有权。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是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核心判断。
现行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由此可见,对于一项专利权而言,其市场价值和经济价值取决于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那么,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人的权益,在原始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需要如何进行把握呢?笔者理解,除全面考虑权利稳定性的实质性要求外,需要特别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严谨处理。
一、权利要求的概括处理能力。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也就是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基础是每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这样,在撰写原始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时,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准确确定解决该专利申请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技术问题或达到相同的目的,该规定属于大家所熟知的撰写基本要求。需要明确的是,在当前技术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大多数发明创造为改进型专利,一个技术可以涉及诸多构成,而其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可能仅涉及其中的部分构成或者连接关系,因此,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不可能将所有的零部件全部表述,只需将与发明点有关的部分描述即可。可以理解,构成该主题但未写入独权的技术特征为实现主题功能的“必备”技术特征,而非专利法意义上的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以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中使用的关于照相机为例,一项涉及照相机的发明,该发明的实质在于照相机布帘式快门的改进,独立权利要求中写出“一种照相机,包括布帘式快门,其特征在于,所述布帘式快门……”即可。而镜头、小取景器、大取景框等实现照相机相应功能的其他“必备”技术特征不需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当中。然而,若上述必备技术特征写入独权,应用其核心发明点但未设置大取景框的侵权产品则未落入其保护范围内。
再例如,某基地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发明的“组合式直型全自动焊锡装置(CNY)”,提交权利要求书中只有一项权利要求,把方案中非发明核心的“弹簧爪式链爪输送机构”等非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该专利的保护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面对市场上多家港资企业生产、销售与本专利类似的产品,经收集证据后,费水福向深圳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调处请求,诉其中两家企业侵犯其专利权,结果被驳回请求,原因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仅有一项,其中记载的特征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必要技术征,被控两种产品均未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人深感“手有寸铁,无用武之地”,由于独权中写入非必要技术特征而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失去了申请专利的目的和实际意义。
其次,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有意识地进行保护范围的扩大性处理,以争取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
通常情况下,专利代理人往往以技术交底书中提供的具体方案作为申请文件撰写的基础。而作为一个优秀的专利代理人,则应当在专利申请的实际处理过程中,具备针对发明人所提供的优选实施例本身能够概括得到更大的保护范围,不拘泥于发明人提供的方案的优选实现方式。当然,基于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相关规定,还应当能够结合发明人提供的优选实施例,对技术方案进行进一步的扩充(包括对不同实现方式的收集和预测,结合技术逻辑进行自主的扩充),得到其他实施例,并在此基础上,概括得到保护范围更大的权利要求。
例如,笔者曾代理一种调色机用换向阀的专利申请,该申请的发明目的是克服色浆出浆口干结问题,基本工作原理为:阀芯位于注浆位置时,在注浆泵的作用下,所建立的导通可根据需要将色浆容器内色浆自注浆孔输出,阀芯位于非工作位置时,切断该导通关系。发明人提供的实施例为,阀体上部连通注浆泵,一侧端部连通色浆容器,下端开有用于外露阀芯注浆孔的开口;阀芯上开设与色浆容器连通的内部通道,以及与内部通道连通的两个注浆孔(孔径不同),注浆孔均开设在阀芯的外表面,这样,注浆状态下,阀芯上注浆孔外露于阀体下端开口,非注浆状态下,阀芯转动至其注浆孔与内部注浆通路连通。一方面阀体上不再存在易干结的出浆口,同时非注浆状态下可在色浆泵的作用下,使得残余色浆完全回收至色浆容器;另外,选择不同注浆孔外露于阀体,可适应不同色浆流量需要。
笔者在处理该专利申请时,概括形成的独权未局限于客户提供方案中两个通径不同的注浆孔,以阀体下表面开设有用于外露阀芯注浆孔的开口作为核心发明点;同时,结合扩展形成不同实施例形成不同层级的从属权项。权2涉及两个不同通径的注浆孔,权3涉及工艺性较好的减少封堵部件的结构,权4涉及两个不同通径的注浆孔(与权2相比连通注浆泵的通道形式不同),权5涉及注入泵位于阀体下方的优选方案,权7、权8分别给出了两种不同的阀芯内部通道与注入泵阀体开口的连通结构,权9涉及色浆容器位于阀体上方的优选方案。由此,整个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层次更为丰富了。
特别说明的是,与独立权利要求的上述处理方式相适应的,还需要采用同样的处理方式形成从属权利要求布局。根本原因在于,进入审查程序和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存在原始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性的可能性;特别是在专利无效阶段,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只能基于原权利要求书而进行,因此,基于权利稳定性及相应保护范围的限制,一份权利要求书中从属权利要求的处理权重应当基本一致。
二、权利要求的用语准确严谨。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中的“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否意味着权利要求中含义不清楚的表述均可以用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补救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在专利无效程序和侵权判定程序中,关于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权利要求的时机大体采用了相同执行标准。也就是说,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作用仅可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书中技术术语在表述上存在的不清楚以及弥补技术术语多义理解的缺陷,而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含义清楚时,不能引用说明书或附图作补入式的解释。
例如,在“双向加强型土工格栅”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已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书)中,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双向加强型土工格栅,其特征是:为分组纵向与分组横向的金属丝(1)与工程塑料(2)复合而成的格栅状结构。
口审过程中,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一组金属丝中各金属丝的排列方式为间隔平行排列与对比文件中的排列方式相同,即间隔平等排列;但是,尽管说明书附图中显示每一组金属丝间的排列方式为间隔平行排列,由于权利要求中记载表述内容是客观清楚的,该主张未记载于权利要求中,因此,不允许将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而在说明书和附图中记载的内容附加到权利要求书中用于技术方案进行限定。
由此可见,说明书的解释说明的时机存在一定的限制。申请文件撰写之初,应当严谨把握技术用语的准确性,过于大意的依赖于说明书的解释说明作用显然是不可取的。
另外,对于技术创新程度较高,且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和经济价值的专利技术而言,其专利价值的体现直接反映在专利实施层面。客观上,破坏其创造性的机会相对较小,此时竞争对手往往会基于撰写缺陷条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例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期寻找战略上的突破。众所周知,对于确实符合专利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授权条件的专利而言,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相当于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一项专利权历经无效程序而能够得以维持,则可以反映出该专利权的稳定性,应当能够反映出该专利权的技术含量和其市场价值;另一方面,应对无效程序的过程中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付出时间、资源、市场控制等应诉成本。根据笔者个人经验,专利无效案件(以机械为主)自提出无效请求到接到受理通知书的平均时间在1.5个月左右,自收到受理通知书到接收口审通知书的平均时间在4个月,正常进行排期口审至作出无效审查决定的总时间可能达到8-10个月;如果再加上策略性的多次请求并要求合并审理的状况,一个周期所消耗的时间将更长。申请人的时间利益将可能出现更大的不可控的损失。
基于专利文件的法律属性,权利稳定性和保护范围的大小一直以来是评价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的尺度。即便是技术含量较高的专利技术,在申请文件的处理过程中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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