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向社会公布
云南省年度第一批科技揭榜项目榜单
此次遴选出的8个项目
涉及多个产业和领域
预计科技投入总额为2亿元
榜单如下↓
年第一批揭榜制科技项目榜单
1.云南锡业锡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芯片级封装(CSP)用微焊锡球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2.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智能化大中型高效水泵及电机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3.彝良驰宏矿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复杂地质条件下大涌水矿床防治及开采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4.昆明滇池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城市污水高标准脱氮除磷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5.昆明创新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仿制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6.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新4类抗癌仿制药卡铂注射液开发项目
7.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治疗特发性肺纤维化和肾性贫血高选择性仿制药开发项目
8.云南皇氏来思尔乳业有限公司提出的高产GABA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L4产业化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8个项目榜单突出
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应用导向
聚焦重点产业和民生领域的
重大关键技术需求
通过本批揭榜制项目的组织实施有望解决微米以下微焊锡球成型、筛选技术、并实现自动化;解决云南省大中型高效泵站泵与电机高效可靠设计及数字化监控运维关键技术、“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L4”的体内稳态研究和GABA功能因子靶向递送及益生功能测试等关键技术攻关,为云南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作出科技贡献,为实现国家科技自立自强作出云南贡献。
同时云南省科技厅向国内外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发出诚挚邀请鼓励并欢迎有研究开发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或其组成的联合体开展产学研合作揭榜攻关
知道多一点
揭榜挂帅是以重大需求为导向,以解决问题成效为衡量标准,用市场竞争来激发创新活力的一种课题分派机制和激励机制。揭榜挂帅中,企业和政府成为技术解决方案的“买方”,离市场更近,更能判断“轻重缓急”,特别哪些是产业“卡脖子”问题。云南省科技厅将按照《云南省科技项目揭榜制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立项,遴选出真正能为云南贡献科技智慧和力量的单位,切实做到过程服务好,结果引导好,成效评价好。
云南省科技揭榜制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突破制约我省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保障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揭榜制是一种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通过需求征集、技术评估等方式,科技管理部门发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揭榜任务,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推动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以企业和社会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科技揭榜制项目分为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大类。
第三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对科技揭榜制项目进行管理。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科技揭榜制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科技揭榜制项目征集、遴选立项、发榜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科技揭榜制项目预算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省财政每年支持技术攻关类科技揭榜制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支持成果转化类科技揭榜制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
第二章条件要求
第五条科技揭榜制项目包括发榜方和揭榜方。
第六条科技揭榜制项目主要聚焦解决云南八大重点产业、世界一流“三张牌”、“数字云南”和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领域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及成果转化。
第七条技术攻关类项目主要由在云南省内注册的企业提出技术需求,经省科技厅发榜后,由省内外符合条件且有研究开发能力的单位进行揭榜攻关。
第八条技术攻关类项目发榜方是提出技术需求的单位,主要为在云南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卡脖子”的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有内在迫切需求,在项目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推广应用,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三)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九条技术攻关类项目揭榜方,是省内外有研究开发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或其组成的联合体(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良好的科研条件、稳定的人员队伍。
(二)能针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三)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四)优先支持具有良好科研业绩的单位和团队,鼓励产学研合作揭榜攻关。
第十条成果转化类主要由省内拥有社会公益性、行业共性技术科技成果的创新主体提出转化需求,经省科技厅发榜后,由省内企业进行揭榜转化。
第十一条成果转化类项目发榜方,是拥有已经比较成熟且符合云南产业需求的重大科技成果的省内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卡脖子”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已取得重大突破,拟转化的成果具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条件,且符合云南企业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
(二)拥有拟转化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明确,对云南产业转型升级能够发挥关键推动作用。
(三)拥有成果转化的技术支撑队伍,能主动参与和协助推广科技成果转化。
(四)优先支持产业共性技术和首台(套)重大装备,以及公益性、辐射带动效应显著的重大成果。
第十二条成果转化类项目揭榜方,主要为在云南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较强的成果推广应用队伍,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方案。
(二)能够提供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三)积极开展示范应用,努力扩大社会应用效益。
(四)优先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
(五)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揭榜制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管理流程
(一)榜单征集。省科技厅通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或“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等多种方式,于每年3月底前广泛征集技术需求。需求内容应明确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核心指标、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揭榜方须具备的条件等。
(二)榜单论证。省科技厅于每年5月中旬前组织专家对征集的榜单进行论证,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需求,以及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编制形成榜单向社会张榜公告。
榜单形成过程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同行评议、现场考察和发榜公告等环节。
1.形式审查。对需求方的资质条件、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包括科研能力、财务状况、市场推广、社会诚信等情况。
2.同行评议。行业专家根据项目类型开展审查论证。技术攻关类项目重点对需求方的各类资质条件、发榜科技需求的重要性、必要性进行审查论证;成果转化类项目重点对拟转化已有科技成果的真实性、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问题、转化应用后可能产生的重大经济社会效应、是否有团队提供转化支撑服务等进行审查论证。
3.现场考察。必要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项目需求的相关情况。
4.发榜公告。省科技厅会商相关部门遴选后向社会发布重大科技需求榜单。
(三)对接揭榜。每年7月底前,省科技厅组织发榜方和揭榜方进行项目对接,细化落实合作具体内容,达成共识;发榜方、揭榜方按有关规定签订技术合同,并共同制定发榜项目的实施方案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实施方案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及补助金额,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科技厅及时发布揭榜公告。
(四)合同签订。成功揭榜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技术攻关类科技揭榜制项目发榜方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与成果转化类科技揭榜制项目揭榜方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五)项目监管。对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完成后,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科技揭榜制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评审、拨付、使用管理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阳光云财一网通”等平台办理。
第十六条单个科技揭榜制项目科技投入总额不得低于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技术攻关类科技揭榜制项目财政补助对象为发榜方;成果转化类科技揭榜制项目财政补助对象为揭榜方。
第十八条省财政按不超过科技揭榜制项目科技投入总额的4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十九条省科技厅核实揭榜制项目的总投入和技术合同后,给予技术合同中的发榜方(技术攻关类)、揭榜方(成果转化类)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科技揭榜制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项目立项程序完成后即拨付拟补助资金的40%,其余60%在项目通过验收或绩效评价后拨付。在首期财政资金拨付之前,技术攻关类项目发榜方支付揭榜方、成果转化类项目揭榜方支付发榜方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项目科技投入总额的30%。发榜方(技术攻关类)、揭榜方(成果转化类)的资金拨付凭据作为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拨付的凭证之一。
第二十条财政补助资金可用于关键技术研发、示范生产线建设、推广风险补偿、技术标准制定等方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科技揭榜制项目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发榜方和揭榜方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技术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三条揭榜方已按技术合同内容开展技术攻关或成果转化工作,但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任务无法按期按质完成的,委托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并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继续实施或终止项目;项目终止的,收回已拨付的剩余财政科技资金。
第二十四条因发榜方或揭榜方主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形成论证结论,明确相关责任,收回已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并酌情将其纳入省科研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故意弄虚作假或串通骗取省财政资金的行为,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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