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进口助焊剂报关代理操作流程解析

上海进口助焊剂报关代理操作流程解析

卓鹰始终秉承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的宗旨。利用丰富的业务经验,良好的物流管理及与各个政府部门的良好工作关系,为客户选择优质的操作方式,用较快的速度,适当的费用,顺利完成客户的委托。上海卓鹰同时还提供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贸易咨询,帮助更多的国内外企业及个人更快更好的熟悉我国的进出口业务流程及相关法规政策在较快的时间内掌握较实用的业务经验和技巧,为各自的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顺利航行。

上海进口助焊剂报关代理操作流程解析

助焊剂清关海关申报所需提交资料:

A、海运提单/空运运单

B、Invoice

C、PackingList

D、Contract

E、焊锡膏产品信息(进口助焊剂申报要素)

F、协定优惠产地证(如需要享受协定税率)

G、MSDS

H、如是危险品提供一套危险品申报资料

上海进口助焊剂报关代理操作流程解析

助焊剂报关流程一般为:

换单——海关申报(可以和话都难同时进行)——缴税——查验(概率)——提货

助焊剂的一些相关问题

①焊锡膏收货人企业需要什么特别资质么?

②助焊剂查验了企业应该怎么配合?

③焊锡膏一般贸易征税税率?

④焊锡膏整体的物流成分费用核算?

⑤焊锡膏清关报关时效和时间点?

⑥助焊剂申报等其他问题

进口助焊剂清关涉及费用如下(以海运举例):

换单服务费

换单费

监管库费用(如海运拼箱)

报关报检费

查验服务费

海关查验费

滞箱费(如整箱)

港杂费(如整箱)

堆存费(如整箱)

上海卓鹰本着“一切为了客户的荣誉”的宗旨,公司依靠雄厚的经济基础,强大的关系网络,完备的技术和人员配置,随着我国加入WTO,进出口贸易的日益增长,为了进一步满足贸易商、进出口商的需求。我公司为商家精心打造了门到门的一站式服务。我们在中国大陆有很完善的进出口服务系统,已经和海关,多家船公司,航空公司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可以为您的货物出口各国提供优质的航运、空运路线以及报关、仓储、进出口代理、转口贸易代理等多种服务项目在内的“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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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卓鹰清关集团——提供海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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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储服务,是靠谱的上海报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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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清关放心托付之一。

我司一般操作进口的国家和地区如下:中国台湾、日本、韩国、马来西亚、越南、菲律宾、泰国、新加坡、印度、斯里兰卡、澳洲。新西兰、德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匈牙利、拉脱维亚、希腊、美国、加拿大等。

知识拓展:

有关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概念和新的调整变化

1.概念理解

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是指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沿海港口之间从事外贸集装箱的国内段运输,即船舶同时载运外贸集装箱货物和转关运输集装箱货物。

2.新的调整变化

(1)新公告规定:航运公司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当参照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监管的相关要求,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考虑到便利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沿海捎带业务,新公告规定企业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2)新公告规定: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为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的,应当获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根据交通运输部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情况,新公告明确相应规定。

*年11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的批复》(国函〔〕号),自即日起至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年11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公告年第72号指出,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试点期限至年12月31日。

(3)新公告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时,应当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限定的关于航线、货物、可开展业务的时限等范围内,根据海关转关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航运公司不得将备案船舶转租他人。

变化解读:结合交通运输部公告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公告年第72号,新公告提出相关规定。

①对于中资航运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年第24号,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自贸区开放港口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与自贸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捎带业务。从事上述业务时,应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中资航运公司不得擅自将经备案开展试点业务的船舶转租他人。

②对于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告年第72号开展业务试点,且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开展业务试点船舶转租他人。一旦转租,自船舶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该船舶自动丧失开展业务试点的资格。此外还规定,除依照该公告批准开展业务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的船舶和依照交通运输部其他规定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中资航运公司的非五星旗船舶外,其他非五星旗船舶不得承运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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